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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顶格处罚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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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第二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责令停业3至7天整顿,并顶格处罚20000元罚款;
(三)对第三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和《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
备注:本目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2月份发布的目录,结合国家局近年调整的品种进行增减:
1)将国家局已经调整为二类精神药品的复方可待因类、曲马多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从原先的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曲马多制剂类调整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类;
2)将原来的“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修改为“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并增加相关品种;
3)将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增加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类;
4)将已经转化为非处方药的氟轻松维B6乳膏(肾上腺皮质激素及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复方庆大霉素膜(抗生素)删除;
5)将已经转化为处方药的氯霉素滴耳液(抗生素)、氯霉素滴眼液(抗生素)加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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