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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9月30日又将来袭!这次恐瞄准医药电商行业?


“飞检”成为近来药品流通行业的热词,从政府到坊间,从行业到企业,无不为力度空前的飞行检查而注入思考。连篇累牍的报道显示出此次飞行检查的特殊性,行业人士则认为这是为飞行检查步入常态化进行铺垫。


药品流通行业, “飞检”即将进入常态化

最近几个月,药品流通企业频繁“飞检”让整个行业谈之色变。因由飞行检查而生成的“死亡名单”不断扩容,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日益发酵。

简单回顾此次专项行动,与药品流通企业“自查”(截至5月31日)构成无缝衔接,于6月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燎原之势。仅从宏观视角观察,此次专项行动相比以往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

 第一,从时间维度来看,此次专项行动将至少从6月初持续至9月底。而且,按照公告的意思表达,9月30日,仅为各地食药监管部门上报整治情况总结的期限,而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行动终止日期。

 长达数月之久,且或将“未完待续”的时间跨度,在国内食药监管历史上是极其罕见的,这正是食药监管思路调整的鲜活表现——从重审批到重监管,监管关口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


第二,从空间维度来看,此次专项行动的发起主体是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由是炮火声在全国范围内响起,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开展行动的版图不断扩大,甚至以往被“主动”忽略的乡镇(农村)市场同样被列入清查范围。
 
对比以往,此次撒网式的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围之势,借助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打破了药品流通企业长期存在的侥幸心理,其形式意义甚至大于现实意义。

可以预见,此次专项行动将成为药品流通行业监管趋严的标志性事件,而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担纲的飞行检查方式也将被更广泛的应用。

这次专项行动事实上是从法律执行层面重塑了“优胜劣汰”的环境,这是行业从落后走向先进的必经过程,也是企业从弱到强的必由之路。

 “飞检”不久之后可能应用到医药电商领域

据计算,如果处方药电商渗透率从2015年的1%提高到2020年的6%,那么处方药电商规模则从137亿元增长到2038亿元。
 
处方药政策变动牵动着医药电商发展

1.1999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医药电商被夭折;

2.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放开OTC网上交易,2006年药监局发出第一张医药B2C牌照。

3.2014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互联网平台网售处方药,可以由第三方物流配送平台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配送。

7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结束》一文,并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天猫医药馆、1号店、八百方的互联网药品零售试点工作,宣告叫停第三方平台的医药零售业务。可以看出来对于处方药的网售安全性,目前药监局还无法拿出一个比较权威的、系统的方法来衡量,所以干脆先停了。

网售处方药泛滥,监管力度加大只是时间问题

一篇来自中国经营报标题为《网售处方药泛滥,多家医药电商卷入其中》的文章,文章披露了现在网售处方泛滥,亟待合理的措施进行管理。同时一篇题为《电商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文章中也提到现在多家网上药店还是在销售处方药,网售处方药监管成“纸上谈兵”。

显而意见,网售处方药泛滥,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会放任不管,监管力度加大只是时间问题。

飞检下一个领域瞄准医药电商?

飞检在药品流通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未来肯定也会将飞行检查方式更广泛的应用到其他领域,首先可能是医药电商行业。

结语


目前医药电商应该积极加强自身的实力,如建立和完善药品可追溯制度,实现完整管控流程。解决品控问题,确保用药安全。

未来,随着医药电商持续发展,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电商自身实力的不断加强,医药电商或许就不再是看得见吃不着的“肥肉”了。


附最新飞检:43条不符合GSP被责令整改

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社保证明、工作经历不满等被点名通报!


近日广东省药监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限期整改公告(2016年第8号)。公告中40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1

广州医通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开展专项内审工作的内容不完整;

2. 企业质管部负责人不在岗,也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社保证明。

2

广州华森药业有限公司

1.企业对个别首营企业的审核不符合要求;

2.企业有个别药品采取省内直调方式购销,企业委托收货单位验收的过程不符合要求。

3

广州市康正德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开展专项内审工作的内容不完整。

4

广东宇瀚药业有限公司

1.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在岗,企业无法提供社保证明。

5

广东斯维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对个别首营企业的审核不符合要求。

6

广州市万生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

2. 企业未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7

广东一品堂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进行收货;

2.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8

广州市新晟隆医药有限公司

1. 养护人员对库房温湿度没有进行有效监测和调控;2. 企业个别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不完整。

9

深圳市瑞文泰药业有限公司

1. 库房配备的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系统不完善。

10

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个别药品未建立销后退回、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2.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11

深圳怡霖医药有限公司

1. 养护人员对库房湿度没有进行有效调控。

12

佛山市南海新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 企业的验收员不在岗。

13

广东省佛山药材采购批发有限公司

1. 企业的验收员兼职收货员工作;

2. 企业个别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不完整。

14

广东一信药业有限公司

1. 个别药品未按规定上传销售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2. 养护人员对库房湿度没有进行有效调控。

15

珠海市丽珠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1.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购销存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

16

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库房未能有效配备自动检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系统;

2.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17

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对个别销后退回药品未建立相关记录。

18

中山市健朗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1.企业个别库房湿度超标。

19

东莞市天德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购销存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

2. 质量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规定职责。

20

广东臻德药业有限公司

1. 质量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规定职责;

2.企业未建立完整的储运温湿度监测记录。

21

东莞市恒升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1. 养护人员未根据药品的存储条件对库房温度进行有效调控;

2.企业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

东莞市同一堂医药有限公司

1. 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2. 企业未建立药品召回记录档案。

23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厚街医药有限公司

1. 企业个别召回药品的记录未归档。

24

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道滘医药有限公司

1.企业采购个别药品未建立采购记录。

25

东莞市裕恒医药有限公司

1. 企业个别召回药品的记录不完整。

26

阳江市生辉医药有限公司

1. 企业质量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的冷藏车未能按照冷藏药品的存储要求自动调控至规定的温度。

27

茂名华成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未及时收集个别首营企业更新后的随货同行单样式。

28

广东荣康药业有限公司

1.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2. 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29

广东恒福医药有限公司

1. 企业销售个别冷藏药品未填写“药品温度运输记录表”。

30

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个别人员计算机系统操作账户和密码未做到专人专用。

31

广东中正国健药业有限公司

1、部分药品未按要求储存在相应的库房里;

2、中药饮片库未按规定进行温湿度的监测。

32

河源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

1、库房湿度超标时,养护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

33

广东瑞宁药业有限公司

1.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未分开存放。

34

汕头市春晖医药有限公司

1. 企业验收药品未按要求做好验收记录;

2.部分药品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35

潮州市奥林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传购销存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

36

遂溪县恒大药业有限公司

1. 企业人员未通过授权进行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

2.在库发现的部分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没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37

台山市国控国大群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 企业未按规定上传药品采购数据到省局监管平台。

38

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

1.个别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39

鹤山市广增医药有限公司

1.库房配备的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系统不符合要求;

2. 养护人员未根据药品的存储条件对库房温度进行有效调控。

40

江门市康侨药业有限公司

1.公司对部分药品首营企业的审核不符合要求;

2.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与承运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已过期。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3日  

来源:综合整理自今日药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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