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瓶注射液给医生七八元回扣
2010年初,时任庐江县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徐某找到肿瘤科副主任范某、沈某。徐某告诉两人,他妻子的同学夏某在代理参麦注射液,希望他们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给予关照。徐某同时告诉两人:夏某会按照每瓶50ml参麦注射液8元的标准给予回扣。
随后,范某、徐某和沈某等人一起商量制订了回扣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回扣费用的一半由沈某、范某和徐某三人平均分配,剩下的一半由医疗组的其他成员平均分配。分配方案制订后,三人还任命沈某担任兼职“会计”,负责按月接受夏某送来的回扣,然后按方案给大家分钱。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夏某将收钱分钱的工作交给汤某,由汤某按照方案分配。
据了解,2013年上半年,徐某被任命为医院副院长后主动提出这项回扣费用就不要带其分配了,随后,这笔回扣费用的一半就由范某、沈某平均分配,剩下的一半由医疗组的其他成员平均分配。
据调查,自2010年1月份至2014年下半年,沈某所在的医疗组共收受夏某给予的药品回扣约20万元,其中,徐某、范某、沈某各分得约4万元。
此外,洪某在庐江县医院神经内科工作并担任医疗组组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医疗组临床使用50ml参麦注射液和银杏液滴丸时,收取医药代表夏某按每瓶50ml参麦注射液和银杏液滴丸各7元的标准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70000余元,洪某实际分得4万余元。
2副院长四次受贿关照医药代表
除了医院的科室主任,医药代表夏某还通过关系找到了庐江县医院的副院长吴某某。
据调查,2012年至2013年,吴某某在任庐江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药品经销商夏某给予的24000元,为夏某谋取利益。
2013年1月份,夏某为了能让其经销的药品参麦注射液进入庐江县人民医院销售,送给吴某某10000元,请求吴某某在该医院药品采购招标中给予关照。吴某某予以收受,并承诺给予关照。同年6月份,夏某为了庐江县人民医院能增加使用其经销的药品品种,又送给吴某某10000元。此外,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夏某两次送给被告人吴某某各2000元。
案发后,吴某某、徐某、范某、沈某和洪某等人陆续自动投案,并退还了赃款。
庐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某、范某、沈某和洪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收受药品回扣,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
考虑到吴某某等5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是对5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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