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政策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共走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