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将满一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风险防范、特殊食品管理等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9月30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等8个部局相关负责人、北京市食药监局、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负责人及多家食品生产企业代表参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做法、研讨下一步工作重点。
食品抽检合格率超过97%
据悉,今年4到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并于今年6月向常委会作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组总体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法律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17万批次食品样品,覆盖近200种食品、3000余项次检验项目,全年抽检合格率为96.8%,今年1至8月份,上述抽检合格率为97.5%,比去年提高了近1个百分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今年上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2%,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部已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达到1584项,大规模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同时加快高毒农药禁限用步伐。目前已禁用的高毒农药达到39种。
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检测工作计划,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国境口岸547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有453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了分级管理,累计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11.2万家,境内进口商2.9万家;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入境货物到达口岸接受监管环节,未予准入食品2660批,均采取销毁退运措施;将319家进口食品违规企业列入“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加严监管措施;依法暂停38家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企业注册资格。
2015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4.8万件;全国各地公安部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1.7万起,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案件420余起,统一指挥调度侦破了重庆“10.29”特大制售地沟油系列案、吉林“9.22”利用工业明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上海“9.10”制售假劣奶粉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件。
地方三小立法年底前完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食品安全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行政法规、规章等进一步细化落实。因此,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因此,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尚未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未能在今年10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标识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制修订进程。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进程,确保小作坊、小摊贩等监管有法可依。推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完善。
据悉,下一步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围绕“四个最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推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大环境。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让人民群众主动规避不安全食品,迫使不安全食品在市场上淘汰出局;让执法者受到约束,减少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揭发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食品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和作用,弘扬尚德守法正能量,曝光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其为企业和政府的纽带、桥梁作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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