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食药监局发布《商洛市商州区六举措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行为》。
其中提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各食品经营户、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身体健康状况的,责令用人单位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岗位。”
药店里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少之又少,因此,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面临失业。
这一点并不是空穴来风,在最新修订的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均有提到: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而早在2015年6月1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已经开始实施。
《办法》中也明确表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办理的健康证将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一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等十一类工作岗位者需办理健康证。
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将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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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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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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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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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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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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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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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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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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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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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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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来源:药店经理人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