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明确2017将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形成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 。
其中提到:“加强临床药事管理,推进药师立法,开展药事管理综合评价,有效控制主要耐药菌增长率。”
早在今年4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附有《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计划,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
《药师法》自从提出起草以来就备受关注,而药师的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依法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或将更加明确。
目前我国药师被分类两类:一类是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一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曾有业内人士指出,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的质量,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医师有医师法,护士有护士条例,但药师法制建设仅停留在部门规章,药师立法严重滞后。
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也曾表示,执业药师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法律地位、岗位跨度过大、职责模糊、定位不清。我国执业药师的配置和作用的发挥,亟待通过执业药师立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加强管理。英、日、美等大多数国家对药师管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通过立法确定药师执业实行准入制度,对保证国民用药安全有效发挥了重大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办函﹝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
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线,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预防为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
(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试点开展规划、公共政策、重大工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广泛开展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加快推进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基地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基层计划生育专干承担健康教育职责培训。建设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规范养生保健类节目栏目,打造权威健康科普平台。提升12320卫生热线服务水平。推动公共场所控烟,推广戒烟服务,加强烟草流行监测,增强控烟履约成效。
(二)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发挥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密切部门协作,统筹实施重大疾病防治专项规划。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和疫情处置,开展致病菌识别网建设。强化疫苗采购供应和接种安全管理,扩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试点。推动艾滋病自我检测,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和综合干预,推进经性途径传播综合防控试点,调整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举办艾滋病防治国际研讨会。修订《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推进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加强耐药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和管理。在西藏及四川藏区先行推广石渠县包虫病防治经验。推进以“三减三健”为主题的第二阶段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复审,推进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规范治疗和管理。宣传贯彻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总结推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经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和随访管理。
(三)提升卫生应急能力。推进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推动实现国家队各省份全覆盖。组织开展全国卫生应急技能竞赛,指导协调各地及区域应急演练。制订《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国际应急医疗防疫队伍申报认证,启动《国际卫生条例(2005)》外部评估的研判和准备工作。推动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综合基地和海(水)上、航空类基地布局建设。充实全国突发中毒事件、核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力量。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效能。理顺国家及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机制。广泛开展卫生应急“五进”活动。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监测评估预警,及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四)加强健康影响因素监测评价。碘营养监测扩大到全国三分之二的县。重点职业病、放射卫生、饮用水水质和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分别扩展至全国85%的地市、80%的地市、85%的乡镇和74个城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制订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规范,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试点。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卫生工作,支持学校卫生室建设,做好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工作。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快重点亟需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实施《国民营养计划》,落实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计划。改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开展全国食物消费量调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食品安全信息惠民。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大健康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力度,研究制订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和健康家庭等建设规范,继续开展健康城市第三方评估,探索健康城市建设有效模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5周年系列活动。联合多部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导,加强农村改厕工作,对新一周期国家卫生城镇进行评审命名。推进爱国卫生条例立法工作,提升依法科学管理能力。
二、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形成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
(七)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85%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因地制宜推广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加强与医保政策衔接,健全管理、运行和考核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
(八)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印发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推动新旧运行机制平稳转换。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继续开展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强化公立医院改革培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制订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开展卫生总费用、病种费用、政府投入、价格和成本监测,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控费。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选取部分三级甲等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出台《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制订公立医院章程试点,推进委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九)健全全民医保制度。推动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六统一”政策,指导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加快推进新农合跨省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费用核查,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水平在2016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并与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改革试点。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对同一通用名下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按同一标准报销,超支共付,结余共享。
(十)实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继续落实药品分类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研究制订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统一编码,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协调推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做好同医保等政策衔接。支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高药品质量。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编制建设方案,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范围。完善国家药管平台和省级采购平台应用功能,建立企业资质审核信息库。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做好保障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工作。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相关评估,研究制订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完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方法,开展示范项目工程和评价基地建设,推动儿童用药等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加强合理用药和不良反应监测,建立重点监控目录,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以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等疾病为重点,按照“一病一策”的思路,研究制订提高相关基本药物保障水平的政策。
(十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印发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管的指导性文件,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修订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科学谋划各级监督机构业务用房等规范化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督办打击“非法行医”、“两非”等重大案件。实施国家重点监督抽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开展行政执法、执法案卷等专项稽查。推广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推动监督信息公开。引导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统筹推进各项医改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跟踪和指导,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地方探索的医改成功经验,进一步总结推广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经验,以区域突破带动全局推进。继续开展委领导医改重点联系省份工作。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开展全国生育状况调查,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和人口形势分析,深化国家与省级计划生育业务信息互联互通,跟踪研判政策成效。研究制订新时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导性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省级督查。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大力推广网上办事,积极推进“一次登记、全程服务”。组织开展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回头看”。推动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新型人口文化。统筹卫生计生资源,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妥善解决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和养老保障问题。有序推进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充分发挥组织网络优势与作用。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十四)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全面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调整扩增助产服务资源,加强助产队伍建设,完善助产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服务资源深度融合。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行活动,推进三级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6月底前实现所有省份与国家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联通。深入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新爱婴医院品牌。
(十五)促进家庭发展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等家庭发展政策,开展失独家庭心理疏导试点项目,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做好扶助关怀。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开展“健康家庭行动”,继续实施“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开展第二批幸福家庭示范市创建活动,发布《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7》。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建立“两非”违法机构和人员失信惩戒机制。
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开展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活动,评选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场所和健康家庭。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试点,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召开第四届新型城镇化和社会融合论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开展健康服务需求评估,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深化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创建100个示范社区。
四、优化健康服务,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十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开展实名制预约诊疗试点,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服务,扩大日间手术实施范围,深入推进优质护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上半年新制订200个临床路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基于临床路径管理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体系。做好医疗安全事件监测,完善血液安全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加强脑卒中综合防治,组织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卒中中心建设,开展卒中诊疗、康复技术培训。加强临床药事管理,推进药师立法,开展药事管理综合评价,有效控制主要耐药菌增长率。在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四统一”基础上,加强临床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促进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加快电子证照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扩大电子证照试点范围,推动执业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辐射带动基层。加强康复、长期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提高护理特别是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做好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七)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研究制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指南和评价标准,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继续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提升区域内医疗服务网络整体效能,以“县乡联动、乡村一体”为抓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提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着力加强老年人、妇幼和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力争实现全部在管高血压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提高居民感受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引导,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落实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完善财政补偿、服务价格、人事分配、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落实乡村医生待遇政策,妥善解决养老问题。
(十八)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贫困地区门诊统筹和农村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全覆盖。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起付线,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以及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提高住院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疾病实施门诊补偿政策。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联动报销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特殊困难家庭兜底保障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行动计划,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分类救治。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将9种大病集中救治范围覆盖至所有贫困地区。实施光明工程,免费救治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健康扶贫工程示范县建设。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和医疗人才“组团式”支援工作。
五、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
(十九)完善中医药发展机制。组织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贯彻,做好法律释义,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推进中医诊疗模式创新。完善局省联动机制,深化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工程,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工作,布局建设海外中医药中心。
(二十)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落实差别化的政策措施,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评选表彰第三届国医大师和首届全国名中医,继续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印发实施《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与改革的指导意见》,继续实施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制订《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试点。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支持中医药文化产品开发。
六、培育和发展健康产业,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健康需求
(二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的新设行政许可工作,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的配套办法和制度,推进阶梯配置。推进基建项目审批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评审工作。启用基建装备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督导、约谈、通报机制。制订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脱钩工作。
(二十二)加快推进健康产业发展。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建立健康产业行业统计核算体系,推动预期寿命等重要指标的年度统计和发布。推进卫生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护理等薄弱的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保障同等待遇。落实促进健康医疗旅游发展的政策,开展健康医疗旅游试点。做好医养结合工作中期评估,制订服务标准规范,推进医养结合国家级试点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健康老龄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重大药物、诊断试剂、高端诊疗设备等研发,实施国产医疗设备发展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促进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积极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工程,健全统一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强化安全防护体系。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行业治理大数据、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以及人口健康信息风险预警决策应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业务系统和人口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工作。完善远程医疗制度,推动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和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
七、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三)完善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加快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法律立法进程。推动审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加快制修订事业改革发展亟需的部门规章,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启动卫生标准改革,开展卫生标准实施试点工作。
(二十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公立医院投入保障机制,科学编制预算,积极推进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化解。推进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配方式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推动资金投入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会同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配新机制。推进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十三五”建设项目库,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二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医教协同,深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巩固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新招收住院医师8万人,进一步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开展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扩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考试点。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和培养培训体系,多渠道加大全科人才培养,在贫困地区多层次推进全科特岗计划。开展卫生职称改革研究,修订全科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加大卫生计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持续提升干部理论水平和行政能力。
(二十六)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深化科卫协同,全面落实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完善面向2030年的健康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实施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和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等,推动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委级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医研企协同创新基地等建设。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制订并实施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行动计划,印发促进卫生技术评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围绕“健康中国”开展政策解读、高层倡导和社会动员,做好主题宣传。加大医改政策、典型经验、改革成效的宣传力度。完善医务人员荣誉制度,做好先进称号评选和宣传工作。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职业精神。创新互联网舆论引导方式,提升突发事件舆情应对能力。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和解读机制。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强化卫生计生文化推广平台功能,开展健康文化宣传基地和健康传播卫星网试点。
(二十八)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扎实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卫生与健康领域合作,举办“健康丝绸之路”研讨会,举办金砖国家传统医药高级别会议和第七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共同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会议。改革创新卫生援外工作,加强援外医疗队管理,不断改善待遇。会同商务部等继续推进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及有关卫生援助项目。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大国交流合作机制,主动参与健康领域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的研究与制订,强化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九)全面提升政务工作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作风,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动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年度印发文件、会议计划管理,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会议。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化,初步实现文电可溯化、档案电子化。构建“卫生计生阳光政务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信访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新保健工作机制,提升保健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好中央和地方重大会议、活动医疗卫生保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纪律、组织、队伍和作风建设,强化党内监督,自觉接受党外、群众、舆论监督,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办重大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指导改进公立医院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全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十一)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建设。修订完善“九不准”规定,继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深入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制度,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卫生计生领域优良信用环境。建立用药和医用高值耗材公开公示制度。建立行风建设组织体系,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开展创建优良行风系列活动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做好行风教育培训和行风评测,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强化自律意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恪守服务宗旨,强化行业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来源:医学界临床药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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