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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解读(二)医疗待遇篇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每人每年50元从医保基金中提取并分配给个人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家庭成员可共用。

2、住院医疗待遇(沧州市范围内):

(1)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在沧州市范围内定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3)在沧州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5%,最高不超过100%。

(4)经医保中心核准转沧州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5)一年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一年内参保人员在沧州市内和市外的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20种):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2)鉴定程序:门诊慢性病每年11月份集中鉴定一次,参保患者可向乡镇(社区)社保所申报。所需材料:①填报《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②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一年以上的门诊病历等资料。③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参保患者在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4)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立定点医院(公立定点医院包括:任丘市人民医院、任丘市中医院、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任丘市妇幼保健院、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

4、门诊重症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4种):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

(2)认定程序:参保患者可随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所需材料:①填报《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②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一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③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重症报销标准:参保患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重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5、生育定额补贴:参保居民符合计生政策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顺产600元,剖宫产1000元。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以上政策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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