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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啦!明确让放射人员远离“吃线”损伤!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提出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


防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开展工作场所防护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其中个人剂量监测尤为重要。

 

我国放射工作人员情况


我国约有35万名放射工作人员,分布在6万家放射工作单位,其中60%~70%是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官方统计)医疗卫生机构放射从业人员共158072人。高级职称27799人,中级职称53089人,初级职称72370人。男性105129人,女性52943人。东部地区放射从业人员为66439人,中部地区59265人,西部地区32368人。

 

个人剂量情况


全国有200余家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也已经达到70%左右,人均剂量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的2mSv(放射吸收剂量当量国际单位:毫西弗特)左右降低到现在的0.5mSv左右。

 

目前射线损伤情况


现阶段,我国基本消除了事故照射导致的放射工作人员急性放射损伤,2015年诊断报告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为15例。但是,通过对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系统》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在各级放射诊疗机构中从事介入放射学和核医学以及某些基层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较高。


2014年和2015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部分介入放射学、核医学等近源操作放射工作人员眼晶状体特异性浑浊发生率、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非稳定畸变率等可能增加,提示要高度关注这类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风险。

 

未来目标


一、《规划》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和江苏等省市的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已经达到95%以上,基本做到了全部覆盖。


二、《规划》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文/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所长 苏旭)


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 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统一 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2—4 周。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本文来源:健康报、国家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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