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3]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 0%调整为6 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 0%调整为7 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17万元调整为1 8万元。
四、本通知自2 01 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