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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及待遇生效期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按月、季缴费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或每季度首月20日前缴纳当月或当季度医疗保险费;按半年、年缴费的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缴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外地新调入本县参保人员或本县内调转单位的参保人员应在调转期三个月之内完成续保缴费,否则系统将自动产生六个月的待遇封锁期,封锁期内医疗费不予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4050、4555”人员,于每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次年3月份之前仍未缴纳的,系统将自动产生六个月的待遇封锁期,封锁期内医疗费不予报销。欠费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也不予报销。

4、对于断保人员,续缴保费时需一次性补齐符合参保条件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断保超过三个月系统将自动产生六个月的待遇封锁期,封锁期内医疗费不予报销。

5、单位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自缴费起满一个月生效,生育保险自缴费起满十个月生效;灵活就业人员、“4050、4555”人员新参保,自缴费起满六个月生效。未生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所有类型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应连续缴费,如因有欠缴记录产生待遇封锁期的,封锁期内医疗费不予报销。

 

彰武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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