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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培训文件通知

一、培训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

(二)所有从事科研、教学、检测检验及地质勘探等企事业单位中使用射线装置或同位素的工作人员;

(三)各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

(一)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电离辐射在医学应用中的安全与防护;

(三)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临床救治;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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