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政策依据 |
说 明 |
1 |
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 |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 |
《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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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结婚奖励假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
《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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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生育奖励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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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避孕手术奖励假 |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
《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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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
《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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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 |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
《条例》第三十一条 |
每年7月31日前发放一次。 |
7 |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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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优待 |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图文来源:红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微信号: hongqiquweiji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