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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话石说 | 浙江省中医院涉事技术人员为何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调查?


2017年2月9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浙江省中医院一位技术人员违规操作 ,而导致5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该涉事技术人员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该涉事的技术人员,为何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移送,而非以“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移动呢?下面是这两种罪分析。

 

医疗事故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要特征】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重大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关键点】本罪的构成关键点在于是否为医务人员,其损害后果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的程度。

一、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二、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刑法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义】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要特征】

主体: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客体: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关键点】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要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点问题解析】

一、“传染病毒种、菌种”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总上,二罪有交叉,在医院内以“医疗事故罪”移送为妥;而若在CDC等机构内,以后者罪名“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移送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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