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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违规卖燕窝,遭10倍赔偿!


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晓华(化名)在海口市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购买到两盒燕窝,却并没有在产品上看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名等内容。随后晓华将商家告上法庭,并请求10倍赔偿。


此案经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后,2016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判处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向晓华退还货款947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4780元;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与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不服,并上诉至海口市中级法院。


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药店买到“三无”燕窝起诉索赔

  

晓华在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先后分两次购买了两盒燕窝,其中一盒价值4854元,另一盒价值4624元,并当场分两次刷卡付了款。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向郭亮出具了购物、刷卡小票。对于饮食一向谨慎的晓华回去后却发现,自己刚购买的燕窝盒子的外包装上虽然标有商品的简介、性味、功效、用法、食法、贮法,但却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名等内容。


“这不是"三无食品"吗”, 晓华十分气愤,并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随后,晓华将其购买燕窝的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和该分店所属总公司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令,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退还货款9478元,并10倍赔偿94780元,共计104258元;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药店被判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晓华在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购买的燕窝外包装无相关生产厂商、保质期等内容的标注,无法保证涉案燕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未能提供足够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晓华购买的涉案产品不是其出售的,也不能证明晓华购买涉案产品不是自己食用,而是知假买假。


一审判决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向晓华退还货款9478元;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晓华支付赔偿金94780元;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海南华印大药房公司与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不服,并上诉至海口市中级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以案释法: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是否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是认定其应否承担赔偿10倍价款责任的基础。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向晓华出售的燕窝未标注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该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燕窝的采购渠道和供货者的信息,其亦无法证明销售的燕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5条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海南华印大药房连锁分店作为经营者对此是明知的,故晓华依法可向其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本文为转载,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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