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等公司行贿售药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4月1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发布对聂洪邵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聂洪邵犯受贿罪,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聂洪邵在任蓬莱市中医医院药政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蓬莱市中医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6年4月期间,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城、烟台海正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药品分公司、山东瑞康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医药经销商乔某、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给予的现金867630元,并为上述单位在药品销售方面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及周某的车上,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医药商城业务员周某给予的业务提成款670630元。
2013年中秋节和春节前,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二次收受烟台海正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某给予的现金9000元。
2012年初至2016年4月,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山东康诺盛世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林某给予的现金55000元。
2010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聂洪邵在梁某车上,多次收受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药品分公司经理梁某给予的现金36000元。
2013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山东瑞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某给予的现金45000元。
2011年,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烟台医药经销商乔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
2010年夏天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聂洪邵在蓬莱市中医医院其车上,多次收受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业务经理王某2给予的现金42000元。
蓬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洪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聂洪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6736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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