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免缴个人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二是免交住院预付金。对贫困人口患者实施先救治,简化手续,免交住院预付金,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三是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四是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五是提高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县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六是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七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
八是提高重大疾病和慢性病保障水平。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报销病种扩大至30种(组),基本医保管理统筹地区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
九是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从扶贫资金中切块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来源:怀远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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