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GPO自立项、投入试运行以来一直争议不断,除了药品采购降价30%的唯低价是取令行业一片哗然以外,全药网一家独大、剥夺生产企业选择采购平台的权利、剥夺生产企业自由选择配送商的权利也屡遭质疑。这些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是大家关心的话题,而今天,国家发改委给出了答案。
国家发改委官网挂出《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通告。
通告显示,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上述三点基本查明,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深圳市卫计委也承诺纠正:
1、医疗机构可自由选择深圳或广东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2、恢复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的权利;
3、生产企业可选择深圳GPO或其他采购平台。
如果深圳市卫计委承诺兑现,那么先行的GPO方案要调整修改,对于药企来说,尽管解开了配送的束缚,但也同时增加了变数。
1、价格双轨制:由于医疗机构可选择深圳GPO或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那么在深圳的药品采购将存在双轨制并行,同一药品可能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不同价格在深圳同时存在(药交中心挂网产生不同价格)
2、价格联动:双轨制势必存在价格联动或价格梳理的可能,此前全药网已经发出联动药价中心价格的通告,但未见后者联动深圳价格。但双轨制下,药交中心联动深圳价格可能性成倍增加。药企的价格危矣!
3、各地GPO的多种可能:全药网一家独大的局面将会被打破,其他机构也可来参与GPO项目,如此一来,深圳将面临更为复杂的采购环境,已经不是上述双轨制所能概括的。并且在广东医改方案中透露的东莞、中山、珠海三地试行的医保办模式下的新采购机制,也将采购推向更为多样化、碎片化的发展方向。
附:
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国家发改委
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深圳市卫计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
集团采购组织受医院委托代为购买所需药品、提供团购服务,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都可以平等进入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各个集团采购组织之间存在竞争,才能提供更好、更有效率的服务。
深圳市卫计委通过遴选,从符合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一家集团采购组织,使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的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导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
二、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
一是限定深圳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不能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集团采购组织,也不能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二是变相限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不能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销售,破坏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
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规定。
深圳市卫计委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后,深圳市卫计委认识到上述做法排除限制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表示将积极进行整改。深圳市卫计委提出3项具体措施:
一是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在坚持集中采购的原则下,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不作强制性要求,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委托现有集团采购组织(即全药网药业)或在广东省平台采购。
二是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修订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配送相关制度,恢复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确定配送企业的自主权。
三是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其他采购平台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
此外,深圳市卫计委承诺将在试点期内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使其符合《反垄断法》和《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集团采购组织进入相关市场,推进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规范有序发展。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而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之一。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广东省发改委督促深圳市卫计委将上述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