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华市磐安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公安查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
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陈某在未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 场
▲ 现场检查发现口腔诊疗器械、药品药物等
▲ 现场发现牙椅一台
▲ 杂乱无序的口腔操作台
案情分析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不仅仅在此。陈某的这一行为并非为初犯。早在2004年、2007年,陈某就已2次因非法行医行为受到了磐安县卫生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陈某非法行医行为这已是第三次。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非法行医两次以上触犯刑法!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之规定,陈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
★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卫生监督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卫生执法人员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处理
案件警示
在这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切勿贪图方便,就近诊疗,走入“黑诊所”,害的却是你自己。
各医务人员务必持证上岗,医疗机构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学诊疗活动。依照法律法规,严守底线,决不触犯红线,切勿贪图一时便宜,冲昏头脑,最终害人害己。
对于卫生执法部门而言,今后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医疗秩序。
来源:磐安县卫生监督所
猜你喜欢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公众号
微信号 : zjwsjsjd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精彩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