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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也不能加价卖药!大招好惊人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4月17日讯


 4月13日,福建省医保办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9号)。

 

  通知明确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规定,这些医疗机构执行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此外要求,医保部门在签订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探索建立医保控费的长效机制。

 

  新医改以来,继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之后,有民营医院也加入了这一行列。2016年8月1日,东莞市东华医院宣布自即日起取消药品(中草药、腹透液除外)加成,诊金、挂号费参照公立医院收取。此事曾轰动一时当时。

 

  市场上多数认为那是是民营医院的无奈之举,为了和公立医院竞争而不得已为之。甚至有人认为是 “一场民营医院‘飞蛾扑火’的游戏”。

 

  ▍民营医院发展现状

 

  新医改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战略目标,公立医院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将保持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中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共同发展,其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多元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缓解供需矛盾,满足大众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二是运用民办医疗分流患者,为政府腾出资源以提升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是发挥民营医院的“鲇鱼效用”,激活市场竞争推动公立医院提高效率和质量

 

  2016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取消了社会资本办医的多项限制。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5年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3528个,其中公立医院13069个,民营医院14518个。民营医院数量已经超过了公立医院。

 

  但是在4万亿元的医疗服务市场中,公立医院仍占绝对优势,人们就医的第一选择仍是公立医院,去民营医院看病的人数不到公立医院的1/7。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点:

 

  虽然说国家和地方上鼓励的政策多,但落实起来却有困难,比如税收、用地、医务人员晋级等政策保障方面,没有实际话语权。民营医院普遍的存在人才问题。

 

  比如医生多点执业,取消医生编制,实现自由流动等问题,改革并不充分。也有患者就医观念上的问题,多数老百姓持有“公立医院医资强、民营医院主要靠服务”的传统观点,使得非公立医院的发展不充分。

 

  福建省的民营医疗还是相对比较发达的,有闻名全国的“莆田系”,可谓是民营医院的“大本营”,民营医院众多。

 

  这次,福建省对全省范围内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实行取消药品加成,执行零差率销售,是全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提高医保控费能力的重要举措。对民营医院的发展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实际上多数民营医院服务的人群为中低收入者人群,取消药品加成直接受惠的就是这部分人群,民营医院可以更好地服务这些普通患者,同时也能稳固自己的市场份额,这方面肯定是多赢的。

 

  虽说,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是大势所趋。但政府对公立医院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对民营医院从国家层面上说,还没有关于民营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政府给予补贴的指导政策。

 

  不过福建省对此也有考虑,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执行零差率销售后,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按病种收费是个什么“鬼”?这是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患者就诊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改革,4月1日起,福建省正式推行首批100个病种在省属公立医院按统一价格付费。

 

  而且实行的是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等级高的医院病种价格高,设定的医保支付比例低;等级低的医院病种价格低,设定的医保支付比例高。

 

  福建省出了“三明模式”,全国第一个实行了“三保合一”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勇立改革潮头,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或许还有其他的创新机制呢?

 

  附: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办〔2017〕2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医保定点的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原未执行“零差率”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不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后,可以参照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含按病种收费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参照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执行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分担比例。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签订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情况,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付费指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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