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标准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标准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