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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国办: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2017-02-09 18:25:16 来源: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重庆)

2月9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提出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同时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9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 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要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其中,要推动落后企业退出,着力化解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同时,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

《意见》还指出,要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意见》另外指出,要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一方面,将优化调整基本药物目录,促进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还要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意见》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意见》还提出,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对各地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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