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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中央再划“红线”和“底线” 领导干部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亮明了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

报告主体:进一步突出“关键少数”


主体

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


重点:

“一突出”: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


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两调整”:

  1. 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

  2. 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内容:更突出领导干部家事、家产情况


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8项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项家产”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境)外的存款投资情况

重点变化:“一分开、两明确、三增加”

一分开:

“出国”和“出境”作了区分。

两明确:

明确了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情况需要报告;

明确了金融投资方面,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大类。

三项增加:

增加了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和经商办企业情况。

增加了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增加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关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界定: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上,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填报时由领导干部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国内高校学生、海外留学生、无业或者待业的,均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子女”范畴。结婚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共同生活子女的依据。

增加抽查核实的规定


抽查

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重点: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核查负责单位明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

此外,发布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也有新特点:

漏报、瞒报如何处理


处理

今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政策发生了很多变化,准确界定了5种漏报情形,10种瞒报情形。


重点:

凡属漏报,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凡属瞒报,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情节较重指的是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从重处理说的是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或者存在两种以上瞒报情形的。

各种处理和处分的影响期


影响

《办法》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


重点:

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两年内不得提拔。

其他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央视评论


向组织如实汇报个人财产和家庭等有关事项,是一名党员干部的应尽职责。然而在向组织报告个人财产和家庭等有关事项时,个别领导干部心有怨言,认为这些属于“个人隐私”。还有的领导干部故意漏报、瞒报,企图瞒天过海,欺骗组织。一些地方或部门发现党员干部有漏报、瞒报现象,却以惩戒原则不清晰为幌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腐败有了滋生蔓延的机会。凡此这些,皆非小事。

这一次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就是要划清“底线”和“红线”,强化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预警器”作用,让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更加完善。把过去个人报告事项中容易“和稀泥”的边界一并划清,有利于领导干部严格依规申报。

例如,《规定》新列入了“投资型保险”和“境外财产”类别,让这些资产再也无处遁形。又例如,《规定》明确界定了“配偶、子女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涵盖了短期回国探亲、旅行、出差等情形,让模糊地带变清晰,也让企图蒙混过关的情形失去了空间。更重要的是,《办法》明确界定了哪些情况属于“漏报”,哪些情况属于“瞒报”,处理原则和处理期限一并划清,让各级党组织能够手拿戒尺,对号入座,惩戒和震慑的力度更大。

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尤其在对“关键少数”和“一把手”的监督上,措施理应更严,要求理应更高。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就是要让这项制度,既成为提醒领导干部坚守廉洁本色的“防火墙”,又成为发现腐败行为的“预警器”。

在入党誓词中有“对党忠诚”四个字。对党忠诚,“忠”与“诚”一个都不能少!脱离了对党的“忠心”,“诚”无从谈起。脱离了“诚信”和“诚实”,“忠”也只会是口头文章。从这个意义而言,个人事项报告是政治意识的“试金石”。人们期待,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能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完成这项工作。人们也期待,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道重要防线,能够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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