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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已经开始了

2016年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已经开始了,请参合群众交钱(140元/人)时注意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尤其是象形字(例如风和凤)同音字(例如中和忠,琴和芹)。个人信息要和身份证一致!!!


亭湖区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宣传通稿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辖区具体实际,经区政府批准,我区2016年筹资标准为580元/人(含重大疾病保险),其中个人筹资缴费标准为14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为440元/人。
依据一:国家卫计委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规定2014年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国家卫计委国卫基层发〔2015〕4号规定2015年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按照历年增幅,预计2016年度国家规定的平均个人缴费标准将达到或超过140元/人。
依据二:2013年,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1、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依据三: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我区是城乡复合型区域,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各级财政补助已经达到统一标准,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个人筹资历年均高于新农合个人筹资近200元/人,2014年,省卫生厅苏卫农卫〔2014〕9号要求:“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故而逐步增加新农合个人筹资额度势在必行。
依据四:《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各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相对统一。”我区筹资标准与同属市辖区的盐都同步。
依据五: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规定:“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依据我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6年应当筹资580元/人。

盐东镇2015年新农合补偿宣传材料
一、门诊补偿:
1、村级门诊医药费补偿50%,镇级门诊医药费补偿45%,年限额为700元;
2、门诊特殊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合规费用的10%为起付线,参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结报。
3、门诊慢性病:高血压(2-3级)、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年度封顶线4000元。(各病种比上年增1000元)
4、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年度封顶线10000元。(各病种比上年增5000元)
5、体外震波碎石发生的医药费按45%的比例补偿。
二、普通住院补偿比例
1、镇级85%,区级70%,市级,3万元以内60%、>3万元65%,省级3万元以内50%、>3万元55%,省外三级3万元以内40%、>3万元45%;转诊到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如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低于30%,按实际补偿比30%执行。
2、镇级、区级、市中医院都要不要转诊现看按比例补偿,其他医院不经转诊按比例的50%补偿。
3、封顶线。个人年度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
三、重大疾病补偿
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新增2种)。
以上病种的救治补偿,按照省、市制定的相关实施方案规范执行。对确需救治的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与申请、到区合管办审核,定点医疗机构须按救治专项协议进行医疗救治,实行定额或限额收费,出院时按定、限额的70%即时结报。在未实行重大疾病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普通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四、大病保险机制的实行
2015年区合管办为我们参合人员每人出资15元买了大病保险,具体是医疗合规费用自费超过11000元部分按50%陪付,合规费用自费超过21000元部分按60%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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