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基层〔20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选派部分优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赴省外交流学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17﹞8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派工作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传达到每位选派人员。 一、选派对象 1.24名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拟任院长)、40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共计64人。分四批次于5月15日—7月9日赴浙江省交流学习(附件1)。 2.50名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拟任院长)。分四批次于5月15日—7月9日赴安徽省交流学习(附件2)。 3.14名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拟任院长)、17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共计30人。分三批次于5月22日—6月30日赴北京市交流学习(附件3)。 二、交流学习任务 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做法和经验; 2.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践;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践(团队组成、流程设计、服务内容、考核机制、信息化支撑、双向转诊); 4.特色科室诊疗、住院服务(社区康复)开展情况; 5.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开展情况; 三、工作、纪律要求 1.北京、浙江、安徽三地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均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多年、服务能力较强或紧密型医联体、分级诊疗试点机构。选派人员挂职主任(院长)助理,参与接待单位的各项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也可由接待单位协调参观学习临近基层医疗机构。 2.选派人员原则上要两人同行(同一批次),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树立我省基层卫生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要严格按照我省与三个省市协调规定的时间报到,不允许擅自更改人员和报到地点,请假要由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书面请假单。 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要肩负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指定专人(科、处长)负责联络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于5月14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要教育选派人员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财经纪律,注意维护河北形象,注意日常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联合交流学习所在省卫生计生委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交流学习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通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 4.选派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邀请与考察学习任务无关的上级或有关部门人员及其亲属随行,严禁以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进行观光旅游,不得超过交流学习批准时间,不得私自变更批准的交流学习机构。 5.经与北京、安徽、浙江三地协调,接待单位落实专人负责选派人员的食宿(费用由选派人员自理),北京市可由接待单位协助联系住宿,提供中、晚餐(工作餐),安徽省原则上可以为交流学习人员提供住宿服务(二人间)和工作餐,浙江省除杭州主城区个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原则上可为交流学习人员解决单位住宿,工作日由接待单位提供中、晚餐(工作餐),具体可与交流单位负责人协调联系。往返交通由各单位报销。 联系人:靳晓辉 电话:0311-66165631 13673187338
附件:1.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赴浙江省交流学习人员名单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赴安徽省交流学习人员名单 3.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赴北京市交流学习人员名单 4.各市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赴省外交流学习工作负责联络人名单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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