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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虚高药价;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决策上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四)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暂不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商业代理关系,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及计划生育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七)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八)为保障临床供应,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九)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票、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填写项目要齐全。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清单,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十)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十一)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直接挂网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递交资质。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资质材料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十二)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品种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五、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的落实
  (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十四)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允许具备医药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在通过药品GSP认证的批发企业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六、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要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十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二十)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界定,并将推行“两票制”作为规范药品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严厉打击药品购销行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二十一)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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