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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低于90平不能开店了!

来源: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药品监管越来越严格,药店经营低于90平将不得开店。



低于90平不得开店

 

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近日、四川省遂宁市食药监局印发了《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九条,九条要求主要针对药店经营场地限制。

 

《规定》第四条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场所面积,必须是使用面积,不含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区域的面积,市城区一般不得少于90平方米,县(区)城区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一般不得少于40平方米。市城区、县(区)城区的定义以市、县(区)民政部门的区划设置和城乡定义为准。

 

这意味着药店经营面积低于90平方米将不得开店。

 

《规定》第五条对第四条加以补充,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达标的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以下的药品经营范围种类,每少5平方米减少其中一个种类的药品经营范围,少于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以下为6个药品经营范围)

 

(一)生物制品(不含有预防性的生物制品);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中成药;

(四)化学药制剂;

(五)抗生素制剂;

(六)生化药品。

 

减少后的营业场所面积,市城区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县(区)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乡镇最低不少于35平方米。

 

《规定》第六、七条主要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仓库的,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其次,要求药品零售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及要求:

(一)必须是在同一连续的单层或多层平面上,中间不得有整体的隔断墙体;

(二)多层营业用房,底层面积不得低于营业场所最低面积要求,且每一单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5米;

(三)零售单体店应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办公区。

 

该《规定》适用申请许可发证、变更、换证等药品零售企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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