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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上转补足下转免收双向转诊惠民生

        “双向转诊”指的是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备和技术条件方面的限制,对一些无法确诊及危重的病人转移到上一级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上一级医院对诊断明确、经过治疗病情稳定转入恢复期的病人,确认适宜者,将重新让患者返回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机构进行继续治疗和康复。其目标是为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    

         按照《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实施细则》(唐人社字〔2017〕4号)关于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精神,我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向上级医院或康复回下级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就诊医院根据双向转诊办理流程,应积极联系待接收医院,做好双向转诊登记,开具双向转诊单,录入相关信息后结算;参保居民自实际出院日期起2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接续手续(出示双向转诊单),可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即向上转院的,补足起付金额,向下转院的,不计起付金额。如患者由乡镇卫生院转往区级医院,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以及扣100元,则在区级医院(应计700元)结算时仅计算600元,反之不扣100元,以此类推。

        附:双向转诊协议书、转诊单与登记表(http://www.frxnh.com/cn/downs_view.htm?id=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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