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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疫苗采购、流通、销售要严控

      意见稿内容基本与此前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一致,具体要求更加细化。

     在疫苗采购环节,意见稿指出将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纳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省卫计委通过平台集中采购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

     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和交易具体实施方案由安徽省卫计委负责制定。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全省范围内需求之后,再在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确定使用疫苗的品种、规格及生产企业,按规定供给本地预防接种单位。意见稿中特别强调,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在疫苗流通环节,意见稿强调了加强流通全过程、冷链配送以及使用环节的管理。

     安徽省将建立健全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在疫苗全程追溯信息化体系未建成运行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配送和使用等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的可追溯。

     冷链运输是保证疫苗质量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疫苗质量的同时保证供应,意见稿规定,疫苗生产企业除直接配送外,可在安徽省原疫苗经营企业或符合疫苗配送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中,择优选择1~2家具备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企业为其在全省范围内配送第二类疫苗。

     相关部门将加强疫苗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监管。对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疫苗配送企业,卫生计生部门将暂停其第二类疫苗配送业务,并书面通知委托的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购进、供应和使用等受到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疫苗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级食药监局和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后将立即上报。

     安徽省还将发力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确保到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接种单位达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加强相关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落实编制,并将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投入。意见稿还要求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相关物价部门合理核定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含储存运输费)的标准,各地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本文转自药智新闻     作者:E药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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