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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六)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为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中医药法》贯彻落实,我院微信公众号特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容(今日推出第六章),以帮助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学习中医药法的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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