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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分享】山东省基药大放开,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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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用药大放开了!


7月20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将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提高至30%。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也就是说非基药的采购总金额比例不高于20%。此次,《通知》将基层医疗机构非基药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调整至不得超过30%。这意味着基层医疗机构可用的非基药将有所增加,基层医生可使用的非基药范围有所扩大。对于满足患者基层就诊的用药需求,促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的用药衔接有积极意义。


此外,对于基层可用哪些非基药,《通知》也明确规定,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从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非基药。非基药遴选权的下沉意味着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一线的实际需求选择、调整用药范围,大大提高基层用药选择的灵活性。


针对可能隐藏灰色交易、引发药价虚高的网下采购,《通知》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实行以省为单位货款统一结算,零差率销售。


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随着医改的进一步推进,这一政策开始逐步改变。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未来大小医院用药统一,基层医院用药将不再受到基药目录的限制,基层医院只能用基药正式宣告瓦解。


事实上,不仅山东省,这些省份也已经放开了基层用药。


2016年7月,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30%至40%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从而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间的用药衔接。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卫计委、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北京将统一大医院与社区的药品采购目录。预计到2017年,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2510种药品将全部下放社区,“凡大医院能报销的药品,在社区也能报销。”


2016年8月18日,宁夏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要点)》,将医保范围内的部分非基本药物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引导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建立二、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衔接的用药机制。


2016年9月8日,河南省卫计委出台《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上级医嘱采购基本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保证下转病人用药和治疗的连续性。


2016年10月17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指出按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实施慢病管理和治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使用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外的药品,其采购金额由原不超过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0%提高至50%。


2017年6月30日,广东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广东医保不再对基层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和金额比例进行限制,计划3年投500亿用于基层医疗建设,2019年前要推动基层卫生能力实现根本性提升。


基层用药大放开对于医药企业拓展基层市场是一大利好。医药企业及代理商应将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今后的重要公关对象,在重视原研、高价药生产开发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基层常用药、普通药、低价药的生产与推广。而在此前,国家也曾发文提倡基层县级医院建立肿瘤专科,对中晚期癌症病人在基层给予药物化疗。可见,基层既是低价药、普通药的主要市场,也将是今后部分高价药品的新出路。


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并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下同)。各级公立医院也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采购平台标识为“限制使用”的药品不列入基本药物统计比例。 


认真落实《关于对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56号)有关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遴选政策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充分提高基层用药选择灵活性。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优先采购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三、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药品采购政策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实行以省为单位货款统一结算。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落实“两票制”相关政策。


落实药品网上分类采购政策。属于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中标产品;属于直接挂网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平台显示的参考价格信息,与挂网企业直接议定成交,并如实填报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鼓励各地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公立医院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集中议价、联合采购。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统一结算,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四、加强综合监管


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方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集中结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要认真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强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药事管理,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强化安全用药,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对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统计分析。重点监控辅助用药、超常使用药品。


要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和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3日


内容来源:39医药公社,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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