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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一时疏忽,被告上法庭遭10倍赔偿!

食品药品拆零原本小众,但偏偏有一家药店就惹上了这样的官司。

案件回顾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近日,重庆某药店因销售“三无”燕窝,被法院判决退还购货款1190元,并赔偿徐先生1.19万元。


2016年9月25日,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消费者徐先生,在该药店花费1190元购买了1盒35克装的燕窝,回家发现该燕窝属“三无”产品,缺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徐先生认为,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药店退还货款1190元,并按10倍赔偿1.19万元。


祸起拆零,再多解释也无用

关于涉案燕窝的“三无”问题,该药店认为,涉案燕窝系散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监管。药房出售的燕窝没有质量问题,按克计量,散装出售,打折后单价340元/10克。因燕窝属于易碎品,且考虑到部分顾客送礼需要,药店在销售散装燕窝时,特备包装盒免费赠送给有需要的顾客。


该塑料圆盒系由供货商提供的,且里面黄色的标签也是由供货商提供。药房是按克售卖燕窝,只是为了方便保存才提前用塑料盒装好,药房随时可以按顾客要求打开塑料盒重新称重销售。由于是散装食品,故在店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地、保质期等。


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药房的销售人员会在现场以知识传播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燕窝的保质期,但由于徐先生购买时没有主动向销售人员询问,销售人员一时疏忽就没有给徐先生介绍这一知识。 



即使原因再多,也要受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案涉案燕窝属于食品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


《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结合燕窝包装物证、原告购买燕窝时拍摄的销售现场视频以及被告陈述,足以认定涉案产品的标示违反了该项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药店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连涉案燕窝最基本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不清楚,仅凭经验判断,足以认定其明知涉案燕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但仍在经营销售。对原告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1190元及赔偿1.19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原文中所指的“三无”并非三无,只是拆零时未按正确的方式标记而已,同时药店店员也未提醒消费者,导致陈先生感觉被骗告上法庭。由点及面,虽然药店拆零事件小众,但不少个体药店为提高收益也会拆零,所以提醒各药店,食药拆零时这11点要注意:


(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2)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3)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5)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7)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8)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9)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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