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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质不合格,可能不单单只罚款


西瓜


?


A.蚊子

B.冰棍

C.空调

D.游泳


在火辣辣的天气里,

泳池就是清凉救星!

带上家人,带上激情,

一起到游泳池里“浪”个够!


但 是,

这样的场面或许你并不陌生


游泳池下饺子


那么,问题来了。

人这么多,泳池到底脏不脏?

水质是不是合格??


2016年7、8月份,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根据游泳池水水质检测结果对辖区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游泳场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更有一家被责令停业整顿。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怎么做?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对此有相关规定:


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五)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卫生监督部门怎么管?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每年夏季游泳高峰期,卫生监督部门都会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检查和游泳池水的水质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市民到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如果发现水质有问题等情况,可拨打12345投诉电话举报。


来源: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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