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中,个别地区将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整合组建为县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这种现象,下发了《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依法做好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设置及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政策规定,每个旗县(市)必须独立设置1所公立蒙医中医医院。
二、及时了解辖区内出现的有关蒙医中医医院被撤销、改制或合并到其他类别医院的情况,按要求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三、将盟市、旗县蒙医中医医院与盟市、旗县医院整合形成医疗联合体,或设置为分院的,要立行立改,依法恢复蒙医中医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及独立法人和自主运营发展权利。
四、政府举办的蒙医、中医、蒙中西医结合医院改制的,要立即依法予以纠正,确保公立蒙医、中医、蒙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公益性质和蒙医中医医疗服务网络的完整。
五、要同步推进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和保护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做大做强公立蒙医中医医院,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振兴发展。
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将辖区内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被撤销、合并、改制或相关类似情况,以及整改纠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8月底前未纠正、且整改未到位的,将进行通报,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联 系 人:石海燕
联系电话:0471—6944019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