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实行谁处罚、谁认定,向上汇总、集中发布,全省统一、各级适用的工作机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黑名单”的汇总、发布和统一管理;负责因受到省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和逐级上报工作。
《规定》明确,企业或个人存在被吊销许可、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11种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情形的,将纳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开,并依法实施必要的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措施。
存在下列严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九)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被撤销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的;
(十)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黑名单”主体还将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报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规定》还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认定、告知、发布程序、信息规范、惩戒措施、名单使用以及与信用评级的衔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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