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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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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种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作出统一明确规定。

  《办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要求,《办法》明确,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

  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有接生人员还需提供接生情况证明。 

  

  《办法》强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市卫计委基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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