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市字〔2017〕47号),根据《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市人才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经征集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确定为我市事业单位和企业面向全国招聘249名博士研究生(招聘岗位表详见附件1)。热忱欢迎符合条件的有识之士来西安市建功立业,大展宏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三)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9月28日以后出生,岗位有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五)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身体条件和所需其他条件。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招聘具体工作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5年内享受如下待遇:
(一)不实行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5年工作期内,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二)从到岗工作开始,5年工作期内,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2万元,5年共1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结合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按照有关政策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入西安市,子女入学入托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就近安排。
(四)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五)享受所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一)招聘中相关事宜,请咨询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政策咨询由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办、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9-86780606;029-86786870
原标题:2017年西安市企事业单位关于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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