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0月16日讯 药品价格改革大抵可追溯到2015年5月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价格改革的目的:取消多数品种的国家定价,交由市场竞争,根据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企业自主定价。《通知》强调说明药品价格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的方式达到调节和控制的目的。
调控体现为降价
两年以来,各地落实执行情况不一,在价格的调控方面,药品集中采购仍然在发挥着主要作用。自2015年国办7号文件后,大部分省份药品集中采购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对低价药、临床用量小等品种多采取了挂网方式,交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如山东正在执行的新标,对多数品种即采取了挂网方式,极大地活跃了市场;医保支付标准作为医改的难题,目前多数省份还在摸索中,部分如福建、安徽、浙江等开始试点,但还存在如对药品直接定价等问题。
为防止价格改革后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根据价格改革意见配套文件要求,各省基本都出台了对药品价格监测的方案或文件,制订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宁夏在对药品挂网进行价格监测中提出,对自报全国中标或挂网价格有遗漏或瞒报、不报的,查证后取消挂网资格;云南对填报正在执行中标价有误的企业药品,取消中标资格等。
目前多数省份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主要还是体现为降价。在多数省份实施的分类采购的招标目录采购中,药品招标仍然采取了双信封,技术标评审后,商务标低价中标的方式,尽管有的增加了1个中标名额,但低价的原则未变;而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重庆、甘肃等省份采取的参考全国低价中标价格对所有品种采取价格联动的政策,杀伤力更大;另外,部分省份如浙江、安徽、福建等还采取二次议价的方式,对一些本来就市场竞争充分、价格透明药品继续压低价格,部分品种市场不稳,对品牌企业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低价药的推出则是为了调整医疗机构用药结构,从保护低价廉价药品角度,提高低价药品在医院的使用量,从而减少或替代高价药的使用,进而合理整体控制医保费用的快速增长出发的。但目前在各地执行中,部分省份对低价药也采取压低价价格的方式,低价药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市场刺激不起来,医院用量增加不明显,企业的积极性无法保证,整体上未能达到调控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的宏观目标。
保护企业积极性
笔者以为,目前多数省份价格政策保守从紧,导致市场出现系列问题。面对国家环保管控力度不断升级,华北、江淮一带受环保治理的影响,大批大型化工、制药企业大面积停限产或升级改造、工业园搬迁,一些产品上游原料药产量大幅度减少,原料药生产受到较大影响,部分品种原料药甚至出现短缺,但招标价格或部分省份限价仍然采取低价压价策略,无法真实反映药品实际成本,导致部分产品出现缺失。部分临床用量大的基药品种如青霉素粉针、头孢曲松粉针、阿莫西林胶囊等在前轮唯低价中标时期恶意竞争的影响下,价格一降再降,至今难返价格的正轨,部分时间节点甚至出现了成本倒挂,生产企业积极性受挫。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对药品集中采购中招标目录品种,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二是鉴于当前国家规范企业运作、加强环保管控等政策,原料药生产企业大面积停产、限产,造成原料药价格大幅上涨,制剂成本也随之大幅上涨,但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却较少考虑企业的困难,仍以降低药品价格为主要任务。希望物价管理部门开展对部分企业的调研,调查部分药品的成本实际,并形成调整意见。
三是对低价药的使用,建议物价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从政策上要求医疗机构加大使用低价药的使用量,并要求取消地方在国家对低价限价的基础上再压低价格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