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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四中群体性肺结核事件追访 疫情发现上报是学校薄弱环节

(图文无关)


□记者 杨金伟

 

  据媒体报道,近期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群体性肺结核事件,30余人为肺结核疑似病例,20余人为确诊病例。

 

  11月16日,桃江县政府发布官方回应称,截至11月15日,近90%的患病学生经省结核病防治所专家组会诊确定,已经复学或者可以复学。先后4次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了筛查,对学校清扫、消毒。安排心理辅导老师,开展心理辅导。通过网络教学让居家治疗学生与全班学生同步学习。所有患病学生的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对服药治疗患病学生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

 

  学生一个接着一个请假

 

  11月16日,记者联系到桃江四中文科优生班364班的学生李华(化名)。“8月12日,看到血液检查结果后,我才知道得了肺结核,现在正在吃易福平和益肝灵分散片。”李华说,她是这次群发肺结核的受害者之一,目前在家接受治疗。

 

  据李华回忆,8月6日,班主任叫了3个男同学到办公室谈话,同学们只是认为去搬新书,后来才知道自己得了肺结核。在接下来的几天里,班里不断有人请假,校方组织364班学生做了一次血液检查,结果又发现4个疑似病例。学生们仍然戴着口罩在学校上课,有任课老师建议校方进行集体检查。8月20日,由于364班发病人数较多,校方决定放假让学生做检查。

 

  桃江县疾控中心知情人士透露,今年8月,群体性肺结核事件发生后,该中心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关措施,8月~9月组织桃江四中全校师生开展结核病筛查,包括胸片和痰检。此外,中心还邀请湖南省疾控中心的结核病专家指导工作。

 

  记者在湖南省益阳市卫生计生委网站看到,今年9月网站挂出了《学生感染结核病后,该如何应对》的文章。文章提到,学生感染结核病后,要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要及时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知情人士透露,这是针对当时发生的学校群体性肺结核事件采取的应对举措之一。

 

  学校是结核病暴发高危场所

 

  “学校是结核病暴发的高危场所。”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副主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副院长李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场所通风差,空气流通性小;学生聚集性比较强,课业压力、升学压力大,心理调节能力弱,这些都是学校暴发结核病的重要影响因素。

 

  “学校一旦暴发结核病,不必恐慌。”李亮说,对具有传染性的学生必须隔离治疗,对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要及时筛查;对疑似病例要做好复查,做到确诊;教室要及时通风,并且对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李亮说,患结核病的学生表现出症状的比较少,病情轻的多,具有传染性的少。对于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的学生,要及时到定点医院做结核病相关筛查。咳嗽持续时间超过两周,咳痰痰中有血丝等,这些都是明显症状。

 

  李亮指出,疫情发现上报工作是学校的薄弱环节。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明确要求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李亮呼吁,学校要提高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识别能力,加大知识宣传力度,并且与疾控部门密切合作,做好结核病专报工作。

 

来源:健康报


新闻链接:


原标题:全力救治感染结核病学生


  新华社电 今年8月,湖南省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一起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截至16日,共发现29例肺结核确诊病例和5例疑似病例。国家卫生计生委17日表示,对湖南省桃江第四中学结核病聚集性疫情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核实情况,及时公开发布准确信息,全力以赴治疗患病学生。

  据了解,17日下午,相关工作人员和防治专家已到达当地督导疫情处置工作。相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发布。

  2017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和聚集性疫情的处置流程,要求学校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依法依规,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迅速进行流调,根据情况开展筛查。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患者及时进行规范治疗。

  近年来,通过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防治结合,我国结核病疫情稳步下降。专家表示,结核病作为一种慢性传染病,可防可控,只要坚持规范治疗,可完全治愈。

  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将联合教育部门重点组织开展对寄宿制中学为主的学校结核病防控检查督导,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


就桃江校园结核病疫情当地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新华社长沙11月19日电(记者刘良恒)记者19日晚从湖南桃江县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桃江四中发生的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当地纪委已经介入调查。当地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存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据新闻发布会上的通报,今年8月,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经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截至2017年11月16日,共发现肺结核确诊病例29例(已治愈3例)、疑似病例5例,另有38名学生预防性服药(其中9例在外地接受治疗),共计72名学生接受治疗和管理,已有50名学生达到复学标准,其余22名学生定期复查,一旦达到相关标准即可复学。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4版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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