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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卫发〔2017〕355号


关于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商务局、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管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及甘肃省医改办等8部门《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印发后,企业按照“两票制”要求及市场化规则优化供应渠道,通过增加开户、兼并重组或异地设仓等举措,积极推进“两票制”落实。但各市州监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经与相关部门协商,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团及母子公司的概念界定


(一)相关概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集约化、集团化趋势明显。在药品“两票制”改革影响下,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企业集团化快速发展。《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全部股权或享有另一公司控股权从而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因全部或一定的股权被母公司持有而受其控制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集团型企业指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设立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二)集团型企业母子公司认定标准


1.集团型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团登记,并具有相应企业集团名称;


2.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关系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或查询的持股材料为依据;


3.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的认定为控股;


4.有独立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分公司认定标准


1.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并且使用同一名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具有分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总公司一致或不一致,经营范围和期限不得超过总公司。


3.总公司汇总统一纳税或独立纳税。


4.有独立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人分公司没有药品购进权利,仅承担所在区域总公司购进药品的销售与配送。法人分公司具有药品独立购进权利,按照母子公司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二、信息化“两票制”验证申报工作


(一)“两票制”中需认定的情形


为实现信息化验票,全省拟统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以及“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者可视同生产企业”等情形进行认定,以减轻各级医疗机构资质审查认定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认定申报工作


为实现信息化手段“两票制”验证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维护商开发了“发票维护及查询”模块,对药品采购伴随的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两票制”中视同为一票情形的企业等提供电子化查询、验证和追溯。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和需要认定的情形,我省将启动“两票制”中视同为一票情形的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1.提交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需提交各法人机构的企业资质(工商、税务、药监等相关资质)、集团内部隶属关系工商登记相关证明及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证明。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提交代理资质及相关资料。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申请所委托生产、经营企业视同生产企业的,提交上市许可资质、所委托企业资质和委托授权关系证明。


(4)集团型流通企业,提交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集团登记相关资料及持股证明。流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出资证明材料;流通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在工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记载其股东及股本构成情况的公司章程,并加盖集团母公司及本公司印章。


(5)关系为总公司分公司性质的,需提交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资质(工商、税务、药监等)及集团内部隶属关系相关证明。


2.申报周期


请药品生产流通集团型相关企业按上述要求向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进行书面申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并导入采购平台验票系统,全省范围配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申报,不定期公布认定名单。


三、鼓励委托配送及异地建仓


为进一步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深入推进“两票制”实施,我省鼓励在药品流通领域试行开展委托配送。支持优先选择已遴选的配送企业和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有序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开展药品委托配送业务,并承接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储存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无药品购销行为,委托方与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药品税务票据结算。委托关系应向所在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支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实现多仓协同,完善企业的药品物流配送网络,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和供应。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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