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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中医诊所的看过来,河北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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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市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确保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全部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受理工作。

《通告》明确,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时,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等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医药法》和《办法》,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确保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全部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受理工作。

二、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时,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三、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等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

四、2017年12月1日前批准设置的中医诊所,只提供《办法》规定中医药服务的,可向当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管理,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先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备案);继续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应符合《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并及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将机构通用名称变更为中医(综合)诊所。

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放开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审批的通知》(冀中医药〔2016〕20号)中,涉及中医诊所的审批政策即行废止,中医一技之长诊所和中医门诊部的审批政策继续执行。中医一技之长诊所设置标准参照新颁布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执行。已经审批设置的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之前申请按照备案管理。

六、《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其说明请前往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服务”—“下载专区”(http://www.hebwsjs.gov.cn/index.do?id=372181&templet=content&cid=2643)下载。《中医诊所备案证》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空白证书,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编辑:康小北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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