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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确有专长者准入,浑水摸鱼者严防

    辗转几个大医院不见起色的某种病痛,被一位民间高手的“独门秘籍”化解了。类似的故事,相信不少人都听说或是亲身经历过。这些民间高手并不见得接受过系统的医学院校教育,可对于某些特定病证,他们有着一技之长,经多年实践检验,确实安全有效。


    为了挖掘这些独特技术,使之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服务百姓健康的中医药力量,中医药法第十五条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明确规定,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可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日前公布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对考核办法做出明确要求。


    这一举措充分释放了民间中医的活力,却也引发部分民众的担忧:中医执业的“门槛”是不是降低了?一些打着中医旗号欺世盗名的骗子会不会就此混进中医队伍?


    对此,专家纷纷表示,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暂行办法秉承了中医药法扶持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哪些人员能够取得医师资格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暂行办法鼓励、支持、引导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发挥自己一技之长的同时,也严格规定考核方式,明确执业范围,严防有浑水摸鱼者从中牟利。


    突出安全性和有效性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崔庆荣认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通过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以考核申请为例,并非随便什么人都能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需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且无论是师承学习还是经多年实践的,其申请考核的专长,必须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还要得到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


    目前,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正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认为,对“专长”的认定是关键也是难点。他表示,考核应当把安全性和有效性摆在突出位置,选拔出有真才实学的,淘汰掉滥竽充数的。


    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防范舞弊风险,暂行办法规定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并要求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将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综合评议其医术是否确有疗效,尤其注重风险评估防范。如果现场把握不准,还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评定。


    或许有人担心,中医药技术手段五花八门,考核专家不可能对所有技术都了如指掌,会不会一时失误做出错误判断?据了解,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前,为传承发展散落在民间的独特中医药技术,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尝试过不同探索。如广东省连续开展“杏林寻宝”活动,寻访民间中医高手,通过病人亲身体验与名家鉴定,把确实掌握独特疗法的民间中医吸纳到省中医院,开展带教活动。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组建民间医药特色诊疗中心,由省内专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民间中医进行考核,最终有16人通过考核,可在诊疗中心内行医。不同实践表明,虽然中医药技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依据中医基础理论,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演示和安全风险要点考察,再配合以实地走访调查,考核专家能够对技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做出准确判断。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中医药法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该放的我们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管的也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在今年8月举行的中医药法实施专题培训班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强调,确有专长人员由考试改为考核,充分体现了“放”,但考核程序不能松,考核标准不能降,监管力度不能减。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有力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的同时,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强化督查检查,推进中医药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暂行办法中有很多条款着眼于事中事后监管。确有专长人员如果顺利通过考核,在开展执业活动时,其能够使用的具体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要经过严格限定。崔庆荣对此非常在意:“对于参加考核者来说,考核是‘会什么,考什么’,通过考核之后则是‘考什么,用什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将明确标注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超范围执业将受到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崔庆荣介绍,甘肃省卫生监督部门已成立单独的中医监督科,超范围执业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将由专门队伍负责处理。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郑进告诉记者,该局正在着力清理不法培训机构。自中医药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有不法分子冒充或假借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宣称参加其举办的中医师承或中医确有专长“辅导班”“培训班”等,就保证能够通过考核,并以此为名收取培训费。对此,一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已发布声明,提醒公众不要上当受骗。“绝不能允许未长期从事临床的人员通过接受短时间的‘培训’就能获得医师资格。”郑进表示,“院校教育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为中医药人才队伍提供了有益补充,但不应冲淡更不能取代院校教育。”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事关群众健康,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反复论证。考核经费、标准把握、专家库遴选等具体事项更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一一落实。”姜建明觉得,自己肩头的担子更重了。他表示,中医药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带来新机遇,也对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只有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标准体系,才能进一步发掘中医潜资源,解放中医生产力,保证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落到实处。(栗征)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法律链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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