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备案中医诊所负责人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暂行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是规定中医诊所的举办应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是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应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是举办中医诊所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本文转自中国医药信息网 作者:人民网-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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