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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目标,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
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到2018年年底,各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力争达到150种;鼓励和支持济南、青岛等大城市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研究与试点;逐步扩大淄博、东营等市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做法。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通知要求,各市要发挥总额控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不断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对结余或超额指标,要认真进行分析,按协议约定,提出合理解决意见,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在确定总额控制指标时,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支持医共体内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基金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医保支付政策。
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各市要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尽快启动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总额控制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人头(或次均)定额付费。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逐步增加病种付费的数量,充分利用既往大数据,通过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适时动态调整,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对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比较稳定的疾病可按床日付费,要按照不同疾病发展的规律,治疗各阶段的费用特征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合理测算确定不同病种的平均住院日和床日付费标准,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对于不能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住院患者,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或次均)定额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门诊统筹,可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并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合理测算确定按人头付费定额标准。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各市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不得将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要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疾病分类编码(ICD-10)、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加快分级制定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建立全省医保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统一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编码。进一步理顺优化医保经办流程,逐步进行系统整合,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一并纳入一体化结算拨付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及时结算拨付。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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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新锐大众、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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