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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8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医保医师任职资格
《办法》提到,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
(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 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完整,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
(三) 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
(四) 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五)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鉴定等工作;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告知、签字同意制度,严格执行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
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医保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处方、病历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2.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3.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4.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轻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4分:
1.不因病施治,开具虚假处方、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的;
2.医嘱及处方存在变通收费、分解收费、滥收费、滥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的;
3.不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恶意解释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下的;
6.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重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1.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
2.因拒收或推诿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导致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的;
3.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医嘱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8、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较重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1.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5.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形。
医保医师违规积分处理规定:
(一)年度内扣分达到2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4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3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6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
(四)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12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年度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医保医师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医保服务编码,待情形消失后应重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一)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二)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
(三)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
(四)被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处方权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医保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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