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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劣药,药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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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陕西省铜川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3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本次公开的2起案件有1起涉及药企,为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刺五加案。


违法事实


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161201的刺五加,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XAYP20171543),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对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17年12月25日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复验,2017年12月25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理了该公司的复验申请。


2018年2月26日,铜川市药监局收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批次刺五加复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FY0033),结果仍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现查明,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生产批号为20161201的刺五加87.3kg,留样0.5kg,检验及损耗用0.8kg,实际成品出库86kg,销售86kg,以销售价格为19.7元/kg,销售了39 kg,共计768.30元;以销售价格为20.7元/kg,销售了47 kg,共计972.90元。


案发后,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刺五加进行了召回,因已经全部销售使用,召回数量为0,该批劣药货值金额1741.20元,违法所得1741.20元。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刺五加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药品类)(试行)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本案违法事实,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违法事实上无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节,在处罚幅度上应按劣药货值金额二倍进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铜川市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日向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食药监药罚告﹝2018﹞2号],并告知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铜川市药监局决定对知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41.20元;


2、处以劣药货值金额1741.20元的二倍罚款,即348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223.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药监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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