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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诱导患者购买药品,不得限制到药店购药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印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规则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耗材。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这也意味着处方外流在青岛成为可能。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通知,对该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新规自6月10日起实施。


《规则》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具体化的规范,让医疗机构更清楚地知晓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一是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对公立医疗机构公示药品零差率销售做了进一步明确,并一一细化了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公示的要求更加具体等。


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

  

二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等;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三是强调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患者自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由其自愿选择,签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

  

四是规范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将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加强管理,并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五是明确了门诊患者购买药品自主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国家鼓励处方外流


早在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而今年4月15日,广东省药监局宣布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按经营范围和风险将药店分为三大类以及四个监管等级。药店分级管理除了会对行业带来洗牌,从而提高行业集中度外,这项措施可能为“处方外流”打建基础。


随着医改的深入,医疗机构处方外配已成大势所趋,也成为药品零售行业当下的最大关切。


由于目前医保统筹账户仅对医疗机构开放,慢性病患者持有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后,并不能获取医保报销。常年用药、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需定期到医院挂号取药,这一定程度上还给医疗机构门诊增添压力。


一位不愿具名业内人士指出,处方外配阻力重重最主要的原因是医院及医生获取利益的关系模式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此外,目前药店也存在着自身能力及资质的问题。药店是否有专业能力有资质去承接处方外配,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各方有分歧。


从另一方面来讲,处方外配是否会反向加剧处方药滥用,药房是否也会出现开大处方的现象,这或许也是主管部门在考虑的问题。医保方面需要保证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需妥善考虑,因此在没有探索出一个更好的模式前,各方都不敢轻举妄动。


尽管如此,为了给社会药店承接处方外流铺路,政府一直进行多部门协同,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此次青岛市发布的医疗机构价格新规,也是进一步推动医药分开,为处方外流开辟一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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