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特项目新增两种疾病
2018年05月17日09:24 来源:广州日报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将于6月1日实施,多发性硬化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两项疾病纳入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下称“门特”)范围。
其中,多发性硬化症在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的门诊治疗,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职工医保每人每月71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月5500元;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在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的门诊治疗,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职工医保每人每年180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14500元。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对参保人门特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分别为5%、15%。
参保病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上述门特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恶性肿瘤门特项目微调
另外,恶性肿瘤的门诊化疗、放疗等治疗的门特项目进行微调,增加纳入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即:“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名称修改为“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在准入条件中的“需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条件,调整为“需进行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根据现行政策,广州市共有13项门诊特定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其中有8项设有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除了家庭病床和急诊留院观察外,其余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记者何颖思)
新增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
一、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
本市指定的二级或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符合(一)至(三)项中一项指标。
(一)最近两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复发的复发缓解型多发性硬化的病人;
(二)继发进展型多发性硬化的病人,具有以复发为迹象的活动性病变;
(三)如果临床上无复发迹象,但MRI显示复发或病灶增多。
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
本市指定的二级或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
(一)50岁以上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
(二)病眼基线矫正视力0.05-0.5;
(三)初次申请需有血管造影及OCT(全身情况不允许的患者可以提供OCT血管成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