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以下简称《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公共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是影响我省群众生活与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报告发病数一直居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前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省政府2012年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53号文件做好“十二五”期间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6号),对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和管理,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全省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7.41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6.52万例,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以市为单位全覆盖,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
但是,我省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虽然我省结核病报告发病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但我省作为人口大省,肺结核疫情仍比较严重,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二是结核病防治难度仍然较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难,治疗管理难度大;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水平不高,综合防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结核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治疗时间较长,花费较大,部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四是结核病防治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装备水平、人才队伍等还不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实验室装备水平不高,新型快速诊断技术尚未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十三五”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健康山东”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不断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结核病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享受到的医疗保障和扶贫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32/10万以下。
(二)具体目标。
1.加强患者发现。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规范患者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提升实验室诊断能力。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10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省、市、县三级均要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明确1所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结核病防控机构,承担本辖区的结核病防控工作任务;确定并公布辖区内具备诊疗和防护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医疗资源等因素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方便结核病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诊治不出县。每个市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挥全省结核病诊疗中心作用,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的耐多药和复杂、重症病例。鼓励三级专科或综合性医院承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任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流程。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随访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网底作用,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探索完善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工作经验,探索符合我省省情、可供推广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省、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对发现的耐药、复杂、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诊至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要将其转回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减少患者就医频次及就医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隔离治疗。(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率。
1.加强结核病患者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并将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对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疫情高发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肺结核筛查、普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省卫生计生委、山东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2.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包括慢性排菌患者、初治(复治)失败患者、密切接触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治疗2(3)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等开展痰培养,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加快推广成熟的耐多药结核病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提高结核分枝杆菌及其耐药性检测能力。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在所有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熟练度测试工作。各级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机构内设结核病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对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质控,并改进盲法复检抽片规则,探索痰培养室间质量评价及开展分子生物学技术室间质量评价。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在常规开展药敏实验、菌种鉴定的基础上,要加快基因芯片、熔解曲线、线性探针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在常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快环介导、多色巢氏荧光PCR、交叉引物、RNA等温扩增技术的推广应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4.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分析。进一步落实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录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肺结核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市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耐多药肺结核诊治信息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定期开展疫情评估,及时开展疫情预警与处置;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结核病诊疗与管理。
1.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诊治,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要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工作,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疗成功率。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规范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要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要发挥好双向转诊的作用,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落实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患者的筛查及推介转诊、督导服药、随访管理和督促患者定期复查等各项工作,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要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服务内容,利用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督促患者规范服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服务管理,并指导患者顺利完成居家服药。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短信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开展患者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鼓励各市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信息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等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耐多药患者全程规范诊疗管理,减少传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对全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强化学生结核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和通报信息,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学校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列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大学阶段学生入学健康体检必查项目,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对筛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治疗。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的学校结核病病例,要登记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员结核病筛查,早期发现传染源。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开展新入监(所)人员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落实治疗管理和规范的登记报告。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干警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提高儿童结核病防治能力。各级要切实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降低儿童结核病的发生。加强对儿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重症儿童结核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1.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形成合理的采购价格,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需求。鼓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落实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依托我省全民健康信息综合平台,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3.提高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和开展国际、国内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鼓励结核病防治研究,支持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支持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4.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依托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落实好结核病防治政策,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积极探索减轻复杂难治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办法。加强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帮扶救助,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落实好各项治疗和救助政策。对患者治疗费用,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外,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要鼓励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学生结核病体检项目筛查费用,合理确定结核病相关诊断技术收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防治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提高公众知晓水平。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中的多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全社会参与,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要在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针对结核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监管人员及干警、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把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常规化、持续化,与建设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等行动有机结合,促进防治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环境。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继续扩大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的影响力,做好对志愿者的培训、指导和管理,激励更多的优秀志愿者参与结核病宣传活动。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基层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共交通媒体等大众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优势,创新方式方法,科学、准确地发布结核病防治知识,促使结核病患者及可疑者及早就医、规范治疗。(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山东检验检疫局、省红十字会分别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保障、结核病疫情报告和控制、感染控制、学校结核病防控、医疗保障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市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