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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挂证,涉犯罪,刑事处罚!

今天起,这个省针对药批药店清查执业药师挂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6月10日至7月6日要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药师挂证,还要追究刑责


对于治理事权划分,《通知》指出,省局负责受理药批发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各市(地)局负责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于查实挂证的企业和执业药师,要依法处理。


第一,挂证执业药师,由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违规企业从严处理,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要求,采取收回或者撤销GSP认证证书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要依法处理。


观念转变,诱导药师在岗


本次《通知》除要达到“倒逼、震慑”效果外,也要求观念从初步实现由“不敢挂、不能挂”向“不愿挂”的转变。


《通知》也指出,要保护执业药师在职权益,对社保或医保未在注册企业参保以及尚未参保的执业药师,经核实确能在企业在岗履职的人员要区别对待,既要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又要保护当事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举报,倒逼企业规范营业


对于收集线索,《通知》强调举报,并将多次违规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同时,规定未办理注册的执业药师,不得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1. 面向社会公开“挂证”行为的举报受理联系方式。省局举报投诉电话:0451-12331-4、0451-51712331;省局受理举报、投诉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39号。


2. 对受理的举报和线索,通过网络、电话、函询、实地调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掌握执业药师的执业情况。


3.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监管,将多次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倒逼企业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未经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超过期限,未再办理注册的执业药师,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


力度空前,代价越来越大

 

从发文警示到曝光处理,再到收缴注册证以及吊销执照,最后到追究刑责,处罚力度逐步加重。当然,这也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2017年4月,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对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挂证或要倾塌,多省已开始清查


现今,东三省已有两省开始下发整治文件,清理违规挂证行为。除黑龙江外,于6月7日,辽宁省药监局也发布了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


要求辽宁省全省即日起至7月31日前,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于8月1日开始整治,对查实挂证的企业、药师都要从严处理,企业撤销GSP证书,药师收缴注册证


全国大范围的清理也开始全面加速,就在今年,已有多省多市下发文件,针对违规挂证行为逐一清理。


5月21日,甘肃兰州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强调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问题,并针对执业药师挂证开展专项整治。


5月9日,江苏镇江市药监局发布药品流通企业、执业药师信用工作方案,指出,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挂证现象,由市食药监局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


5月初,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文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强调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问题。


4月初,山东青岛市药监局发布相关通知,要求78家药品批发企业、1820家药品零售企业自查,主动清退所有“挂证”、兼职执业药师。否则从严处理,撤销GSP证书,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月15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强调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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